入境遷入 內容 ○君係出境遷出除戶人口,日前持變造證件入境遭海關人員識破、並因其他案件隨即移送監獄,現欲申辦入境遷入登記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問題分析: 1、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 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2、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入國者,應於檢察機關偵查終結後,備具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辦入國手續;其屬未經查驗入國者,於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分確定後,亦同:.....。前項有戶籍國民,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3、90年5月14日台內戶字第9004676號函略以,..如經查明當事人經押解入國即移送監所者,當事人出監前,在原戶籍地並無居住之事實,不得在原戶籍地恢復戶籍,僅得在監所地址恢復戶籍,單獨立戶,俟出監後,再將戶籍遷至居住地。4、查○君係自行持變造文件入境被海關識破,立即移送法辦,並因他案隨即入監。因持非法文件入國,且在國內無居住事實,亦未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結論: 本案經與移民署服務站及監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討論結果為:○君 1、委託家屬(三親等內)向移民署申辦「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恢復戶籍。檢附文件: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格式)、委託書(需獄方蓋校正章)、出境遷出戶籍謄本、舊式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印章、入監證明、當事人書面自述詳細的入境及出境過程、入監證明、法院判決文件、入監執行證明、通緝證明等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委託家屬(直系血親)向監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及補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俟出監後,再將戶籍遷至居住地。 檢附文件:入國許可證副本、相片1張(新式國民身分證格式)、印章、委託書(需獄方蓋校正章,相片上需蓋騎縫章)、舊式國民身分證(補證-另附政府核發有相片證件)、在監證明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3、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至監所核對本人面貌並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