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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結婚登記
事實陳述: 
吳先生辦理與大陸配偶結婚登記,但大陸配偶林女士在台與謝先生尚有婚姻關係。 
 
問題分析: 
1、經詢問吳先生:大陸配偶已在大陸法院判決離婚。
2、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所持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3、判決離婚後,在台前配偶不願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不願至戶籍所在地法院辦理大陸判決書認可裁定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居住大陸之當事人倘無法親自來台申請認可及登記,大陸配偶可請與其再婚之台灣配偶或他人持經海基會驗證之委託(公證)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聲請法院認可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4、另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驗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辦理結婚登記。
 
結 論: 
持憑上述文件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辦理離婚、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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