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被收養,補填養父母姓名 事實陳述: A00女士昭和8年間被收養,變更姓名為BA氏00,本姓冠養家姓,「續柄細別欄位」註明為長男B0媳婦仔,現養家辦理繼承登記,稱代書表示A女士有繼承權。 問題分析: 一、查戶籍資料: 1.A氏00女士昭和8年間被收養,記事登載「養子緣組入戶」,「續柄細別欄位」註明為長男B0媳婦仔,變更姓名本姓加冠養家姓為BA氏00。 2.B0繼為戶長時,BA氏00稱謂為媳婦仔。且戶長B0於昭和18死亡,由長男繼為戶長。B01繼為戶長,BA氏00稱謂為妹(35年設籍申請書申報同)。 3.民國42年7月00日隨B02住址變更,稱謂妹。 4.民國42年00月12日與C00結婚,記事登載(彰化縣和美鎮鎮平里X鄰XXXXXXXX號B02之妹民國42年12月12日與C00結婚遷入同時更姓),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當事人聲明不冠姓及結婚遷入同時更姓,姓名更改為A00迄今。 二、查相關函示: 1.內政部79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808367號函:媳婦仔變更為養女之規定。 ●法務部79年5月24日法律字第7333號函:日據時期媳婦仔與養家親屬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依當時之習慣,係冠以養家姓。一般之收養,養子女則從養家姓,且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又無頭對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仍須具備收養之要件。 ●日據時期收養之要件參95年10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50032532號函。 ●最高法院57年12月13日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 ●前司法行政部42年6月2日台公參字第2652號函係就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均發生於日據時期所為之解釋。 ●內政部84年1月12日台內戶字第8305580號函:媳婦仔在未另訂書將身分變更為養女前,不具有養女身分。(司法行政部(法務部)54年7月17日台函民4398號函)。●法務部84年3月21日法律字第3737號函: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法務部70年12月2日法律字第14587號函略以,倘在日據時期收養之媳婦仔,於光復後始與人結婚者,自不能認其身分可當然變更為養女。 2.內政部98年5月14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215號函略以,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經查日據時期昭和年代(民國15年)以後之臺灣習慣,養親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否則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期間內未經撤銷,其撤銷權即行消滅。夫妻未共同收養者,其收養之關係僅存在於收養者與養子女間,未為收養意思之配偶與養子女間不發生親子關係。 結 論: 綜上所述及相關函釋,無法認定林女士與養家之收養關係補填養父姓名,若有疑義,請循司法途徑由法院確認其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