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9 | 1人 一、依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三)彰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四)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要點 二、目的: 擴大社會參與,有效活絡人力,減輕戶政人員工作負擔,提高各項業務服務品質。 三、召募: (一)招募志願服務人員10名。 (二)年滿20歲以上,熱心公益、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者,性別不拘,每週至少可服務連續2小時以上者。 (三)採不定期召募方式,遇有志工離職,始就其職缺召募志工。 四、甄選: 報名需先填寫申請表繳交本所,經形式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通知面談,瞭解服務之動機及確認專長、興趣、方便服務時段等,接獲錄用通知者始列入輪值志工名單。 五、服務時間及項目: (一)服務時間:每日分兩時段(9:00~11:00)、(14:00~16:00)輪班,服務日期、時段由志工自行擇定,但若戶政所有特別事由,仍需配合協助。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民眾使用取號並引導民眾洽辦案件。 2.簡易戶籍疑難解答。 3.代填申請書。 4.協助身心障礙或老弱婦孺辦理各項業務。 5.參與各項志願服務訓練、會議。 6.執行戶政所分配之服務工作等。 六、訓練: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本所依實際需要安排志工接受以下訓練: (一)基礎訓練(12小時) (二)特殊訓練(指參加彰化縣政府戶政科舉辦之志願服務類戶政特殊教育訓練)(6小時)。 (三)不定期參加本所辦理之志工在職訓練。 七、服務管理: (一)本所志工隊設隊長1名,擔任志工與本所間聯絡、溝通之橋樑,由志工全員相互推選產生或由本所指派,任期為1年1任,得連任。 (二)隊長應辦理下列工作: 1.協助志工召募事宜。 2.協助志工訓練、聯繫及聯誼事宜。 3.其他有關志工業務推展事宜。 (三)志工服勤時應注意守時、禮節、服裝整齊,並穿著志工背心及配戴志工証。 (四)志工應遵照規定時間到勤,並確實填寫志願服務人員簽到退登記簿。如因故須提早離開崗位者,應事先向本所當日之值日人員報備後為之。 (五)志工請假應於事前尋覓代班志工並口頭告知本所,如無法覓得代班志工,請於請假時一併告知。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請假,應於事後1週內告知本所原因並補請假,否則以缺勤論。 (六)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自行保管,每半年統一由本所承辦人登錄服勤時數。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規定請求補發。 (七)按季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錄志工每月服務時數。 八、保險: 志工服務期間,由本所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以保障志工權益。 九、獎勵: (一)志工連續服務滿2年,服務時數累計達800小時以上者,推薦參加內政部志願服務戶政機關績優工作人員表揚;服務時數累計達1000小時以上者,推薦參加彰化縣政府績優志工表揚。 (二)志工服務時數滿3000小時以上,熱忱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報請內政部公開表揚,並邀請大眾傳播媒體予以公開讚譽。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由本所檢具證明文件向彰化縣政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十、督導: (一)志工服務時之服務表現、服務態度、勤惰狀況等,由主任、秘書、股長隨時督導。 (二)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並終止意外險投保: 1.無故值班不到連續達3次者或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1個月以上者。 2.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經機關考核屬實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品性不端,行為不檢,足以影響機關形象或聲譽情節重大者。 4.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一、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十二、本計畫經 主任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