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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認領登記須知

※申請人: 
一、認領人。 
二、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四、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一般認領:認領書(認領同意書)。 
二、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三、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認領同意書、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五、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1059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六、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七、與外籍女子所生子女應提憑該外籍女子之 婚姻狀況證明及經法院公證之認領同意書辦理。 
八、被認領人在台無戶籍,可在認領人戶籍記事欄註記事實。 
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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