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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志工計畫

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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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壹、依據:依據90年1月20日公布之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擴大民眾社會參與,共同投入為民服務工作,培養其利他精神及不斷自我成
長。並藉由社會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使本所提供更優質服務。
參、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一、召募對象:年滿20歲以上,識字、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可提供固定時間,願
意參與服務之民眾。
二、召募週期:採不定期召募方式(如遇有服務需要時始召募志工或志工離職,則就其
職缺召募志工)。
三、報名方式:填寫報名表乙份,並貼妥相片乙張繳交本所,經審查後接獲錄用通知
者即成為本所志工。
肆、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初任志工應接受基礎訓練12小時及特殊訓練6小時之教育訓練,並視實際需求不定期參加志工在職訓練。
伍、志願服務人員服務時間及服務項目: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1時。但若戶政所有特別事由,仍需配合協助。
二、服務項目:
(一) 引導服務(協助民眾使用取號機並引導至休息區等候)。
(二) 協助代填書表。
(三) 簡易諮詢服務。
(四) 協助民眾使用便民服務設施。
(五) 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六) 執行戶政所分配之服務工作等。
陸、志願服務人員之運用:
一、新進志工由本所承辦人輔導其工作任務。
二、志工服勤時應注意守時、禮節、服裝整齊,並穿著志工背心及配戴志工證。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自行保管,每半年統一由本所承辦人登錄服勤時數。
柒、志願服務人員福利及權利:  
不定期之教育訓練、志工保險、服務時數達一定標準報請表揚獎勵。
捌、志願服務人員之督導: 
一、志工服勤時之服務表現、態度、勤惰狀況等由主任、秘書、股長隨時督導。
二、志工服務情形欠佳、品性不端、行為不檢或未經核備無故值班不到連續達4次者
等,本所得斟酌情節主動終止志工職務。
玖、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出。  
拾、本計畫經主任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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