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 1人 壹、依據:依據90年1月20日公布之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擴大民眾社會參與,共同投入為民服務工作,培養其利他精神及不斷自我成長。並藉由社會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使本所提供更優質服務。參、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 一、召募對象:年滿20歲以上,識字、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可提供固定時間,願意參與服務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