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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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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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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戶籍資料,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依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因此,當事人既然人在國外,應依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國人如出境滿2年未入境,依戶籍法的規定,應主動辦理戶籍遷出或由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遷出登記。 
出境未滿2年之國人,亦可由戶長、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申請戶籍遷出登記,唯如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辦理,以落實戶籍管理制度。 
 
戶籍遷出者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並非除籍,未來只要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另提憑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單獨立戶房屋證明(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且已完稅之房屋稅單)等文件,至戶籍遷入地戶政事所即可申辦入境恢復戶籍遷入登記。 
 
至國人戶籍遷出後,有關涉及個人權利義務事項,如勞健保、服兵役、選舉權、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社會福利津貼等,請洽詢各主管機關妥慎瞭解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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