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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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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謂檔案應用?

答:檔案應用係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與服務推 廣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檔案應用服務推廣及調查統計事項。


2.申請人資格為何?向何機關申請?檔案應用服務時間為何?

答:

  1. 任何人均可為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 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 ),如委託方式辦理者,則需填具委託書。外國 人申請檔案應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以其本國法 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2. 須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
  3. 本所檔案應用服務時間:(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00 - 12:00 及下午 13:00 - 17:00
3.申請機關檔案應用程序為何?

答:

  1. 查詢檔案目錄: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 得欲申請應用之檔案(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index.html )。
  2. 提出應用申請:請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可逕由網路下載列印)並簽名, 以 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向檔案保管機關提出申請。
  3. 審核回復通知:依檔案法第 19 條規定,各機關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 應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需補正資料,應 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4. 應用檔案:申請人請依機關之檔案應用申請審核結果通知,攜帶證明文件至 機關指定處所應用檔案。
4.機關檔案是否全面開放應用 ?

答: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 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份公開或 提供之。

5.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有何限制?

答:依檔案法第 18 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6.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費用?

答:依「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

  1.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 2 小時收取新臺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以 2 小 時計算。
  2.  影印機紙張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2元;A3尺寸, 每張新臺幣3元。彩色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10元;A3尺寸, 每張新臺幣15元。 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 幣 50 元。
7.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須注意事項為何 ?

答: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4. 擅自將檔案帶離指定處所。
  5. 擅自進入檔案作業或保管處所。申請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制止並停止 其應用;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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