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於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第1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促進檔案開放與應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人民得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檔案應用係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與服務推廣之相關作業及程序。有關機關檔案應用之相關法令與作業規定,包括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17條至第22條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1章「應用」等。另,依檔案法第1條第2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亦即除前開法令外,仍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著作權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之適用。此外,檔案係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爰機關業務主管法規(如戶籍法、典試法及醫療法等),如訂有涉及檔案應用相關規定,自應依相關法規辦理。資訊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網站 https://www.archives.gov.tw/ALohas/ALohasColumn.aspx?c=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