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法院家事法庭「協議筆錄」可否據以申請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 案例說明: 持憑法院家事法庭「協議筆錄」可否據以申請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 處理情形: 本案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明定為「法院宣告」,應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裁判後,再持憑法院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 法令依據: 一、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最高法院58年台上1502號判例。 三、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10131631號函。 案情分析: 按最高法院58年上1502號判例略以:「…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故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核屬法院所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應不得由當事人以協議之方式代之。 本案應請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裁判後,再持憑法院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