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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A君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持農業設施建造執照,其建築物用途內容為農業資材室,可否編釘門牌?
案例說明: 
A君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持農業設施建造執照,其建築物用途內容為農業資材室,可否編釘門牌? 
 
處理情形: 
初編門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持國民身分證、印章、編釘門牌申請書、建造執照(正本)或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實施區域計劃管理辦法公布前之房屋)、建築物位置簡略圖申請辦理。 
 
法令依據: 
一、彰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建築物初次編釘門牌,申請人應提憑建造執照或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彰化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5條1項4款:惟農舍如經查明所持自用農舍建造執造無訛,農舍並依設計圖施工者,可依建管單位實際核准棟數或由申請人檢附建築物平面規畫圖予以編釘門牌。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及其附表規定:「農業資材室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27日農企字第0940151554號函釋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故農業設施及農舍雖屬農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及第18條規定,農業設施與農舍兩者性質不同,依據之法律及管制規定也不相同。另農業設施之型態不一,惟其係以供農業經營需要為主,而非供居住使用,且與一般建築物有所差別。鑑於農地業已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為杜絕一般自然人將農業設施作為居住或非農業功能之使用,本會認為部分農業設施不宜編釘及核發門牌。…」。
五、彰化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14條:農業資材室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之需要得申請編釘門牌,倘有違規供居住使用,經舉報或查證與申請之目的不符或經主管機關廢止「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後,門牌應予以廢止。
 
案情分析: 
本案A君所持農業設施建造執照,其建築物用途內容為農業資材室,農業資材室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係以供農業經營需要為主,而非供居住使用,且與一般建築物有所差別,不予編釘及核發門牌;惟如A君係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得申請編釘門牌,但不得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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