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經常出國,為了方便辦理未成年子女之各項事務,可否直接由同住之祖母監護? 案例說明: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經常出國,為了方便辦理 未成年子女之各項事務,可否直接由同住之 祖母監護? 處理情形: 1.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監護之責任,未成 年子女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 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得設置監護人, 申請監護登記。 2.本案父母並非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故 不得直接由同住之祖母監護。得依民法第 1092 條: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 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法令依據: 1.民法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 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 結婚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 1092 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 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 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案情分析: 本案父母只是遠遊,非法律上之不能(例如 受停止親權之宣告)或事實上之不能(在監長 期徒刑之執行、經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 等),父母僅得委託適當親友代為監護其子 女。但委託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且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