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98年11月2日出生並於98年11月25日辦理出生登記(當時父母未結婚,生父亦無認領),嗣後父母結婚,則甲之身分為何?戶政事務所又該如何處理? 案例說明: 甲於 98 年 11 月 2 日出生並於 98 年 11 月 25 日辦理出生登記(當時父母未結婚,生父亦 無認領),嗣後父母結婚,則甲之身分為何? 戶政事務所又該如何處理? 處理情形: 甲之父母結婚,則甲視為婚生子女,應辦理 父姓名更正、出生別更正、稱謂更正等等, 且父母應約定子女從姓。 法令依據: 1.民法 1064 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 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99 年 6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0990119293 號 函略以: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 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 籍登記申請書乙節,…準正者之父姓名登 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 更正登記。 案情分析: 1.甲之父母結婚,則甲視為婚生子女,不應 辦理認領登記,應辦理身分更正。 2.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嗣後父母結婚,應重 新約定從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