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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甲於98年11月2日出生並於98年11月25日辦理出生登記(當時父母未結婚,生父亦無認領),嗣後父母結婚,則甲之身分為何?戶政事務所又該如何處理?
案例說明: 甲於 98 年 11 月 2 日出生並於 98 年 11 月 25
日辦理出生登記(當時父母未結婚,生父亦
無認領),嗣後父母結婚,則甲之身分為何?
戶政事務所又該如何處理?
處理情形: 甲之父母結婚,則甲視為婚生子女,應辦理
父姓名更正、出生別更正、稱謂更正等等,
且父母應約定子女從姓。
法令依據: 1.民法 1064 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
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99 年 6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0990119293 號
函略以: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
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
籍登記申請書乙節,…準正者之父姓名登
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
更正登記。
案情分析: 1.甲之父母結婚,則甲視為婚生子女,不應
辦理認領登記,應辦理身分更正。
2.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嗣後父母結婚,應重
新約定從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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