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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以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戶政事務所得否逕為更正其為非婚生子女及變更為母姓登記?
案例說明: 有關以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
經法院 判決無效,戶政事務所是否得逕為更
正其為非婚生子女及變更為母姓登記?
處理情形: 戶政事務所不得逕行為更正其為非婚生子女及
變更為母姓登記,惟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變更姓氏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依據96年8月戶政主管班戶籍法規及實務問題
探討。
案情分析: 有關以婚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
經法院 判決無效,子女姓氏疑義乙案。
一、復 貴府96年11月20日南市民戶字第096011040990
號函。
二、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 0960021658號函
略以:「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其所生子女,乃非婚
生子女,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規定,變更為母姓登記。」依上
開規定變更為母姓係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依
民法第 1059條之1規定辦理 ,非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
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
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
認領。」又本部46年7月8日臺(46)內戶字第
115815號函略以,經法院判決結婚無效者,其婚姻自
始不存在,由婚姻而生之效力亦不發生,其所生子女
亦為非婚生子女, 惟經生父撫育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仍應視為婚生子女,為保護其子女之利益,可無庸更正
為非婚生子女,再辦理認領登記。
四、依上開規定,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者,其子女
之姓氏及父姓名,戶政事務所不宜擅自予以變更,惟如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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