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戶政事務所得否逕為更正其為非婚生子女及變更為母姓登記? 案例說明: 有關以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 經法院 判決無效,戶政事務所是否得逕為更 正其為非婚生子女及變更為母姓登記? 處理情形: 戶政事務所不得逕行為更正其為非婚生子女及 變更為母姓登記,惟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申請變更姓氏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依據96年8月戶政主管班戶籍法規及實務問題 探討。 案情分析: 有關以婚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 經法院 判決無效,子女姓氏疑義乙案。 一、復 貴府96年11月20日南市民戶字第096011040990 號函。 二、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 0960021658號函 略以:「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其所生子女,乃非婚 生子女,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規定,變更為母姓登記。」依上 開規定變更為母姓係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依 民法第 1059條之1規定辦理 ,非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 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 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 認領。」又本部46年7月8日臺(46)內戶字第 115815號函略以,經法院判決結婚無效者,其婚姻自 始不存在,由婚姻而生之效力亦不發生,其所生子女 亦為非婚生子女, 惟經生父撫育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仍應視為婚生子女,為保護其子女之利益,可無庸更正 為非婚生子女,再辦理認領登記。 四、依上開規定,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者,其子女 之姓氏及父姓名,戶政事務所不宜擅自予以變更,惟如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