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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再修正發布
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00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500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700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1000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1500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2000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3000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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