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戶籍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九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