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介紹

項目 說明
出生登記 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
出生地登記 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認領登記 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收養登記 收養應為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登記 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登記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監護登記 受監護宣告者應為監護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輔助登記 受輔助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資料處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