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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出生登記須知

申請人 
1.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棄兒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適用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者,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適用本出生通報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回國入境後,憑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89年2月11日以後在台出生者,憑出生證明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或另提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3.99年5月26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申請期限 六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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