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未領證者免附)、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3.被收養人如已領證,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4.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者,應提憑約定書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5.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仍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6.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7.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行為,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收養登記。 2.養子女之收養情形準用民法第1072~1079條規定。 3.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