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外文譯本須經法院或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未領證者免附)、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3.被收養人如已領證,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合意終止收養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聲請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並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始生效力。 2.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但有姓名條例第12條情形之一者,不得改姓。 3.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4.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5.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