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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離婚登記須知

申請人 
1.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3.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3.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4.國外離婚者,其書約及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駐外單位僅就外文驗證,中文譯本應經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須翻譯中文,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5.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1.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2.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申請期限 以登記日為生效日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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