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死亡宣告)登記須知 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配偶死亡應換證者,應備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5.在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6.國外死亡者,其外文死亡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中文譯本應經我駐外館處、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 7.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8.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判決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2.死亡、死亡宣告登記(非由檢察官聲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