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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初設戶籍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戶長。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定居證、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提)、申請人印章(或簽名)、需辦理國民身分證者加附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2.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書。 
 
3.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4.凡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5.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父母單方辦理時,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 
 
6.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查)證。
 
7.持憑未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之定居證申報戶籍,應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補領後,再辦理戶籍登記。
 
注意事項 
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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