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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遷入登記(向遷入地辦理)須知

申請人 
1.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2.戶長。  
3.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徙者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已領身分證者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2.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因出境經代辦遷出登記後,應於入境後憑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遷入單獨立戶者應另繳驗房屋所有權狀等相關證件(請參考第3項說明)辦理遷入登記。
 
3.凡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應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名義之房屋最近6個月內繳納水費、電費、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4.未成年子女應由父母雙方共同申請,父母單方辦理時,應同時檢附另一方之同意書。 
 
5.受保護管束限制居住人口辦理者,應另提憑法院核准住所遷移證明書。 
 
6.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1.本項登記只須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2.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申請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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