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 / 變更 / 註銷及印鑑證明須知 申請人 1.當事人。 2.法定代理人。 3.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印鑑登記: 1.年滿20歲之成年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僅由一方申請時,應加附未到場他方同意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印鑑章。 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4.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簽證,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遷出原戶政所管轄者,其原登記印鑑視同註銷,俟後再遷入應重新登記。 6.規費:每次20元。 2.印鑑證明: 1.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章。但在我國曾設有戶籍僑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繳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任書辦理。 4.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簽證之委任書辦理。 5.遷出原戶政所管轄者,其原登記印鑑視同註銷,俟後再遷入應重新登記。 6.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可由當事人申請。 7.規費:每份20元。 注意事項受監護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 變更 / 註銷及印鑑證明。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