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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須知

申請人 
1.監護登記:監護人。 
2.輔助登記:輔助人。 
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4.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或法院判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2.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父母之委託監護書(須載明一定期間及特定事項)。  
 
4.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5.法院指定監護: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6.受監護宣告: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7.輔助登記: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8.變更監護:父母約定書、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9.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10.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1.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民法第1094條規定)  
 
2.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3.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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