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簿須知 申請人 1.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應附繳書件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利害關係人申請: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外,並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規費:每張每次(閱覽)15元。 注意事項 1.可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臺灣光復後戶籍謄本。 2.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僅限於當事人之部分謄本。 3.利害關係人(與權利義務之得失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範圍如下: 1.與當事人有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債權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其有契約,或有債務、債權關係之文件。 2.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3.與當事人為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訴狀或文書。 4.為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應繳驗足資證明有此關係之文件。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作業時間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