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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問答

曾為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其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可否比照外籍配 偶之規定辦理。
各案敘述:黎○○為我國國民之配偶,其夫於99年歿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累計達90小時,並開立上課時數證明,可否認定此為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文件。
 
 
處理狀況: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歸化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72小時以上之證明。」本案黎○○符合上開之規定,可認定為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文件。 
本案黎○○於具備其他符合申請準歸化國籍要件後可至居留地戶政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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