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人士如欲以我國人之配偶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其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外,該3年之期間亦應具有我國人配偶之身分。 二、按國籍法第4條第1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國人之配偶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規定意旨係該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確為國人配偶,始得依附具國人身分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為確保婚姻具真實性及每個人係權益之獨立個體,爰國人配偶應為同一人,始得適用之。 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與國人配偶離婚後與不同國人結婚或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再與國人結婚,其嗣後申請歸化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再婚已滿3年,且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居留期間連續且不 中斷,其得以國人配偶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事宜。 (二)申請人再婚未滿3年,惟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5年之居留期間連續且不中斷,其得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事宜。 (三)渠等合法居留期間之認定,應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開具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為依據,並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