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越南籍鄭○○於91年與國人謝○○結婚,外僑居留證曾逾期換領致申請準歸化時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依親居留期間分三段記載為:2002/11/09-2006/11/09、2006/12/19-2009/12/18、2010/01/04-2013/08/06 處理情形: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 本案鄭○○第一段居留期間中斷30日以上,與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第二段與第三段居留期間中斷未達30日,2段居留期間合計有滿3年以上,每年合法居留183日以上,鄭○○可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