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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秘魯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修改日期: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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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10.11台內戶字第1020323388號函

●有關秘魯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按國籍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依第3條至第7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旨揭案經外交部102年10月3日外條法字第10225513420號函查復略以,據駐日本代表處本年10月2日第JPN1509號電略以,經洽秘魯共和國駐日本大使館領事部獲復略以,依據秘魯國籍法「Ley de acionalidad, Ley N 26574」第7條及相關申請程序規定,秘魯國籍人士必須於取得他國國籍後,憑新取得之他國護照及相關文件,向秘魯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喪失秘魯國籍。秘魯駐外使領館於核發喪失國籍文件之同時,將收繳當事人原持秘魯身分證及護照(或剪角歸還)。此項作法,旨在保護該國籍人士避免於申請他國國籍過程中淪為無國籍人士,故該國並無所謂「核發臨時旅行文件」或其他權宜方式處理當事人出入境問題等語。

★本案既經外交部上揭函查明秘魯籍人士須先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秘魯國籍,故嗣後對於符合國籍法等相關規定之秘魯籍人士欲申請歸化者,得毋庸提憑喪失秘魯國籍之證明文件辦理,惟其經本部許可歸化後,仍應向秘魯政府申請喪失國籍並將該合法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俾據以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喪失秘魯國籍文件者,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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