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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籍人士護照出生年月日登載不全者,建議申請外僑居留證時應先行補正一案

修改日期: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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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3年01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67222號函

一、有關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建議「護照出生年月日僅登載出生年份之外籍人士,應先行補正出生日期後,再行核發外僑居留證」一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以102年11月19日移署移外如字第1020167732號書函查復略以,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係持憑有效外國護照及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之居留簽證,經該署查驗許可入國後15日內,向居留地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經許可者,即發給外僑居留證。有關外國護照出生年月日僅登載出生年份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係依民法第124條規定辦理。

二、另內政部函請外交部研議遇有出生日期不完整之外籍配偶申請依親居留簽證,先行進行出生年月日補正程序,再行製發簽證作業部分,外交部以103年1月7日外授領二字第1025154763號函復略以,查部分國家因戶政系統未臻健全,時有當事人之本國護照未登載詳細出生日期。實務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以機器可判讀簽證系統(MRV)製發簽證時,係直接讀取外籍人士之護照資料,將外籍人士護照資料如實登載於簽證頁。由於簽證資料須與當事人護照資料如實勾稽,爰申請人護照資料頁出生年月日是否齊全,並非製發簽證之必要條件。復查駐外館處辦理外籍配偶簽證申請案時,為釐清當事人之身分,多要求渠等提具載有其基本資料之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等)供審核。

三、為利人別辨識及個人資料之完整性,遇有外國人出生日期不完整申請(準)歸化案件,仍應依內政部相關函(93年5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6521號函、93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30007714號函、94年3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400044541號函、94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40008730號函、97年4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70067415號函等)規定補正正確出生年月日後再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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