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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結婚登記須知

※ 申請人:
 
一、結婚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
 


 
※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結婚書約。

 
二、在國外結婚,且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其證書及中譯本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一方為外國人應另附婚姻狀況證明,若經該國政府以結婚登記者免附)

 
三、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登記,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婚姻狀況證明(外文及中譯文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與東南亞國家以外之外國籍人士結婚,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婚姻狀況證明(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四、在大陸地區結婚者,其結婚書約需經海基會驗證,如委託代辦時在大陸之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五、與雙重國籍華僑(在國內無戶籍),需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含中譯本﹞辦理。

 
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氏。

 
七、戶口名簿、戶長未前來者需出具委託書及印章,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2年內拍國民身分證換證用相片1張。雙方當事人同時遷入創立新戶者,應在提憑房屋證明文件。

 
八、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註:
 
1.未成年人結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2.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3.結婚證書如係婚紗公司贈送之黏貼式厚本狀,請自行至表單下載區下載列印單張結婚書約,或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索取,以利保存及裝釘。

 
 
※ 申報期限: 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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