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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1]有關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

修改日期: 20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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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
(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
(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敍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僅申請人一人具結即可,免除現行戶政實務要求攜帶全戶印章之不便。
(三)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被申請人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
(四)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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