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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遷入登記須知

※ 申請人:
一、本人(未成年人由父母共同為之)。
二、戶長。
三、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二項申請人)
四、受委託人。


※應附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在台原有戶籍憑蓋有入境章戳之入境證副本或我國護照)

二、雙方戶口名簿、戶長未前來者需出具委託書及印章,遷入者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遷入者 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證件請參考國民身分證核發應備證件)

三、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另提憑「單獨立戶提證規定」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四、國人出境滿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之人口,入境遷入原住址單獨成立一戶者,應依相關規定提證(如上項)辦理。

五、未成年人單獨遷入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六、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八、在台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九、入境人口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辦理遷入登記。遷入登記不必返回原戶籍地辦理遷出登記(應附當事人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戶長或本人印章)



※ 申報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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