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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原住民族姓名除登記中文文字外,其取用傳統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相關說明請參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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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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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7人

按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第1項)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第2項)」嗣113年5月29日增訂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爰臺灣原住民族姓名除登記中文文字外,其取用傳統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綜合上述,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姓名,除原有之『中文漢人姓名』、『中文傳統姓名』、『中文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或『中文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擇一登記外,於113年5月29日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後,已增訂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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