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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籍法第19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修改日期: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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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籍法第19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戶籍法第23條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二、外籍配偶因虛偽婚姻經戶政事務所撤銷結婚登記,如係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獲許可者,應即循行政程序函報內政部,俾續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核處。
三、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戶籍登記後,應函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知照,並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四、經否認之訴確定非為國人配偶所生,且未經具國人身分生父認領者,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該子女自始不具我國國籍,應依戶籍法規定撤銷出生登記,並函外交部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續依其權責查處註銷護照及居留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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