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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修改日期: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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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次按本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略以,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具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應由本人親自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得委任法定代理人辦理;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人貌,爰配合修正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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