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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內政部99年4月29日修正)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059、1059-1條條文
修正「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子女從姓法令宣導
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
依國籍法第19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5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
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籍配偶依國籍法第5條第2款申請歸化,得免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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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再修正發布
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00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500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700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項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1000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1500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2000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3000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