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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出生登記須知

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或2項之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書,若其上性別欄註記「不明」,建議家屬另提憑性染色體檢查結 
果或診斷證明書確認為「男」或「女」,再行登記。
 
2.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付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戶口名簿、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生父母之身分證、印章。
 
5.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書。
 
6.在國外出生者俟回國後,持憑境管局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7.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8.棄嬰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兒照片查實辦理,其無姓名者由撫養人或兒童福利機構代立姓名。
 
法定申請期限     六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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