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須知 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前列1或2項之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書,若其上性別欄註記「不明」,建議家屬另提憑性染色體檢查結 果或診斷證明書確認為「男」或「女」,再行登記。 2.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付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攜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戶口名簿、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生父母之身分證、印章。 5.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約定書。 6.在國外出生者俟回國後,持憑境管局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7.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8.棄嬰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兒照片查實辦理,其無姓名者由撫養人或兒童福利機構代立姓名。 法定申請期限 六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下載委託書(16.00KB) 下載委託書(46.00KB) 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 約定書(15.00KB) 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 約定書(46.00KB) 分享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