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死亡宣告)登記須知 申請人 1.受委託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及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通知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5.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 6.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項之申請人時)。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 2.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死亡診斷證明書,或法醫死亡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書(均須正本)。 4.國外死亡者,有關外文證明文件均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 5.行方不明人口、失蹤人口達法定期限,應由利害關係人依法定程序聲請法院死亡宣告(特別災難一年、八十歲以上三年、一般七年)。 6.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死亡者之配偶欲換證者,同時攜帶配偶身分證,並備妥最近二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印章辦理)。 7.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提憑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證明書(須載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和生前住所地及死亡原因 )在大陸地區辦理公證後,再持公正書經海基會驗證。 注意事項 死亡登記,經催告逾期仍然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逕為登記。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