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登記須知 申請人1.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項之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1.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2. 被收養人在台無戶籍,可在收養人之記事欄註記事實。 3.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或委任書。 4.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5.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6. 戶口名簿、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印章。(如需換證,應備最近二 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相片影像如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7. 委託辦理者另附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之委託書及受委託(授權)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8.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