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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終止收養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法定申請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3.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被授權人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2.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或委任書。
4.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已領身分證者,應備最近二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
5.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確定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須經當地我駐外使領館簽證,譯本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 )
6.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提憑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7. 養子女為未成年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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