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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結婚登記須知

 
申請人

 
 
1. 結婚雙方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但於97年5月23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書約、公證結婚證書。
 
2.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3.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4. 與雙重國籍華僑(在國內無戶籍)結婚,須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辦理。
 
5. 在大陸結婚者,其結婚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始可辦理;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6.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符合規格相片1張,雙方當事人同時遷入創立新戶者,應再提憑房屋 證明文件(參見遷入登記)。
 
7. 與國外人士結婚者,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其證書須經當地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為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8. 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登記時,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單身證明(外文及中譯文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加貼防偽貼紙,可逕予採認,如有疑慮,再送請外交部覆驗),與東南亞以外之外國籍人士結婚,應附對方本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單身證明(外文及中譯文僅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注意事項

 
1.普通婚姻不得變更為贅婚。
2.民法980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3.自即日起彰化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假日預約結婚登記,僅受理一方、雙方設籍於本縣或同時辦理遷入本縣之民眾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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