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須知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 2. 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 3. 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適用於判決離婚)。 4.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需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離婚及確定離婚證明書。 2.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4.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二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 5. 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但父母雙死亡者,不在此限。 6. 持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可單方申請登記,並以確定判決日為生效日期。 7. 持在大陸地區協議離婚其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書,並經海基會驗證者,可予受理。 8. 在大陸地區調解離婚,可由單方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暨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民事調解書之送達書申請登記。 9. 在大陸地區判決離婚,所持大陸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先經海基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自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10.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驗證,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任書亦應認證。 注意事項 兩願離婚時,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效。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