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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須知

申請人

1. 監護人。
2.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遺囑監護:生父母遺囑。
2. 法院指定監護:法院裁定書。
3. 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4. 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裁定書。
5.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6. 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7. 國外委託代辦,須附我駐外使領館驗證之委託書、授權書,如係大陸地區作成之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8. 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應註明一定期限及特定事項)

注意事項

1.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配偶。
(2)父母。
(3)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4)家長。
(5)後死亡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2.未成年人之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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