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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遷入登記(向遷入地辦理)須知

申請人

1.本人。
2.戶長。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第1、2項申請人時)。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2. 受託辦理遷入登記,應備妥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 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為遷入之登記。
4. 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遷入人口全部)、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5. 國人出境滿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代辦遷出登記之人口,入境遷入原住址單獨成立一戶,應依相關規定提證辦理。(參見第8點)
6. 未成年子女之遷入登記應由戶長、監護人或父母雙方共同為之。父母雙方無法共同申辦時,可雙方委託他人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一方為之(附他方同意書辦理)。
7.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在台原無戶籍憑定居證,在台原有戶籍憑蓋有入境章戳之入境證副本或我國護照,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
8.凡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單獨立一戶者,須具備下列書件(正本)之一,方可受理登記: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的房屋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六個月內)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 繳納完畢蓋有章戳房屋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六個月內)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 或地政建物電子謄本代替。
如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最近六個月內所繳納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注意事項

1.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為遷入之登記。
2.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3.戶政資訊電腦化,民眾遷徙可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不必返回原戶籍地辦理遷出登記(應同時附當事人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戶長或本人印章)。

法定申請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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