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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遷出(出境)登記須知

申請人

1. 受委託人。
2. 本人( 法定代理人 )、戶長。
3. 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代辦。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2. 出境滿二年人口由戶政事務所逕為代辦遷出國外登記。
3. 凡當事人已出境,雖未滿二年,持憑出境日期證明書,經戶長申請遷出國外仍然可辦理。
4. 委託他人申請者,如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附繳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海基會驗證之委託( 或授權 )書。
5.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持戶口名簿、遷出者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簽名 )( 併參見簽入登記 )請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無須返回戶籍地辦理。
6. 出境人口出境後之遷徙登記,不論單身戶或戶內人口,均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遷入登記後通報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原遷出登記,同時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法定申請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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