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變更﹝含分(合)戶﹞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戶長。 2.當事人。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2.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時,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3. 受託他人代辦者,應附繳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4. 當事人之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所有住變者國民身分證、申請人印章、如住變入他人戶內者,同時檢附新地址之戶口名簿。 5. 戶內寄居人口或非戶長之直系血親、姻親人口申請在同址分立新戶者,仍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參見第6點) 6. 住變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證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住址變更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的房屋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六個月內)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住址變更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繳納完畢蓋有章戳房屋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六個月內)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或地政建物電子謄本代替。 (3)住址變更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5)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人員查實後辦理。 注意事項 住址變更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逕為登記。 法定申請期限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