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設戶籍登記須知 申請人 1.本人。 2.戶長。 3.受委託人。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項申請人時)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 2. 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書、印章。 3.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4. 遷入單獨立一戶者、應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詳閱遷入登記) 5. 定居證、護照、戶口名簿、申請人印章、最近二年內符合規格相片1張。 6. 持憑未記載父母及配偶姓名之定居證申報戶籍,應先向入出 國及移民署申請補填後,再辦理戶籍登記。 注意事項 ●定居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國籍法修正公布( 89 . 2 . 9. )時之未成年子女(即於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以後出生者),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二項具有我國國籍者,其辦理戶籍登記相關作業如下: 1.本法修正公佈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廢止外僑居留證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在國外出生者,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法定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處理時限 隨到隨辦